(2017)皖11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60号原告: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69463904W。法定代表人:张玉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林元,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滁州市斯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元企业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