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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夏广权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权,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220号原告:夏广权。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凯。原告夏广权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夏广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广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广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夏广权负担。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