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夏广权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权,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220号原告:夏广权。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凯。原告夏广权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夏广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广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广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夏广权负担。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