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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玉功与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功,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2815号原告:李玉功,男,1962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7838274G。法定代表人:高义新,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玉功与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玉功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2039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17年04月06日期间为被告运输货物若干,被告累计欠原告运费2039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拒绝支付。原告李玉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货物运输申请单42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份,证实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累计欠原告运输费用20390元。其中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经本院依法调查核实,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2月08日至2017年04月06日期间,原告李玉功使用自有运输车辆为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多次运输轮胎胶囊至青州、兖州、沂水、淄博、平度、黄岛、枣庄、垦利、青岛、广饶等各地,运输费用累计20390元。2017年03月30日和2017年04月21日,原告按照被告财务制度要求,前往广饶县国家税务局为被告先后代开了金额为16180元和4210元的两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390元。上述费用20390元被告迄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后,被告即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运输费用。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记明具体支付时间,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07月12日计算。综上,对原告李玉功要求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039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功支付运输费用203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07月12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即时剩余运输费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09.75元,减半收取154.875元,由被告东营金泰轮胎胶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丽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