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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53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