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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华,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05号原告:杨文华,女,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华与被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杨文华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华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文华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