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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东,毕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东,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毕建全,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宝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给付10万元及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暂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