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玉侠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11号张玉侠: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1刑终110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毒品系申诉人提供的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陈念军对海洛因是如何放到其口袋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对纸包没有做指纹鉴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诉机关出示的语音转换文字等证据与侯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陈述内容相矛盾,凭语音转换文字材料认定毒品系申诉人提供的不合法;申诉人不具有贩毒的必要性,如果要贩毒也不会找中间人,陈念军的供述不符合逻辑;证人侯某某的证言中说的‘织金鬼’另有其人,申诉人不是陈念军的上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138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你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有陈念军的供述、侯某某的证言、卜某某和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关于侦破案件的线索来源说明以及你与陈念军、侯某某之间关于贩卖毒品的通话语音转换文字材料等证据佐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你犯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当。你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你的辩护人以“认定毒品由张玉侠提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玉侠与陈念军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无罪”的意见,上诉至本院,上诉期间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查了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亦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