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雄与漆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雄,漆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98号原告徐雄,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红、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金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靖安县。原告徐雄诉被告漆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雄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