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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裕隆家具有限公司、费县启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裕隆家具有限公司,费县启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79号申请人:烟台裕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鹿道剑,董事长。被执行人:费县启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关于申请人烟台裕隆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启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费县启峰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费县启峰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