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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宗彬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彬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彬,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宗彬故意毁坏漳平市南洋镇梧溪村新田小组的林木,立木蓄积13.9031立方米,阔叶树幼树293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宗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宗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王宗彬与林某1签订转让漳平市南洋镇梧溪村“上湖子”山场用于开发茶园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青山地以每亩6000元成交;2、油茶山以每亩16000元成交;3、林某1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若发生村民纠纷,王宗彬全权处理村民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宗彬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林某1到漳平市南洋镇梧溪村“上湖子”山场,将转让给林某1的山场四至范围告知林某1,并用柴刀清出一条界线。过后,林某1雇请朱某携带油锯等工具,到该山场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9031立方米,阔叶树幼树293株。2017年5月2日,被告人王宗彬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另查明: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王宗彬与受害人漳平市南洋镇梧溪村新田小组达成赔偿协议,补偿了被害人的损失1000元;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给漳平市南洋镇梧溪村新田小组年租金1231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宗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林某2、朱某、王某1、伍某、黄某、邓某、谢某1、谢某2、温某、肖某、谢某3、王某2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量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林权证及情况说明、被毁山场位置示意图,漳平市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认定意见书,被害人的收条及谅解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被告人王宗彬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彬故意毁坏漳平市南洋镇梧溪村新田小组的林木,立木蓄积13.9031立方米,阔叶树幼树293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宗彬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宗彬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宗彬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宗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王宗彬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零七百八十元,由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温  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巧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