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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81号罪犯林亮,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共同赔偿1226343.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林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472分,获得表扬4次。该犯于本院审理期间交纳罚金36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亮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微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