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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卫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平,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住库尔勒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张卫平以做生意为由,利用虚假的土地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通过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在高某处借款150万元用于炒期货。2014年10月24日,张卫平与借款人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张卫平与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高某与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卫平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上合同于2014年10月27日均在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卫平于2014年10月27日收到高某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卫平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经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高某多次催款无果后,2015年12月7日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将张卫平在高某处的借款及利息165万元向高某代偿。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现金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被告人张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现金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卫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卫平因炒期货亏损,为急于翻本,被告人张卫平便伪造土地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为抵押,通过他人介绍取得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金担保公司)信任后,谎称用于棉花生意骗取万金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在高某处借款15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6个月(后经双方协商延展至2015年10月26日),同时约定放款前先结三个月利息;后张卫平与万金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10月27日,张卫平实际收到高某借款141万元用于炒期货。借款到期后,张卫平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仍不归还借款,万金担保公司经多次催款后未果,无奈于2016年3月23日作为担保方将张卫平在高某处的借款及利息165万元向高某代偿。后万金担保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以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及授权委托书证实,2016年7月14日11时许,万金担保公司员工闫某报案:2014年10月24日,张卫平以收购农副产品需借款为由,将其在库尔勒市开发区虚假的土地证抵押给万金担保公司,通过万金担保公司在高某处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高某和万金担保公司多次催款还借款,张卫平到期不还,万金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将张高平在高某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向高某代偿。(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卫平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9日O时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在尉犁县9号小区A3-1单元门口,将涉嫌合同诈骗的被告人张卫平抓获,到案后,侦查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当日对其刑事拘留。(4)库市国用(2012)第0000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巴他项(2014)06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卫平使用以上证书作抵押骗取万金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借款150万元。结合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实以上证书为其伪造。(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书、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公证书、土地估价报告、调取证据清单万金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决议、关于准予设立万金担保公司的批复证实,万金担保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等经营活动。同时证实2014年10月24日,张卫平与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卫平在高某处借款150万元,借款利率为2%/月,贷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止,同时约定利息还款方式为:放款前先结三个月利息,三个月后结下三个月利息;当日万金担保公司与张卫平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由万金担保公司为借款担保人;当日万金担保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由万金担保公司为借款保证人;当日张卫平以伪造的土地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抵押与万金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2014年10月27日,张卫平与万金担保公司在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作了公证。(6)张卫平支付贷款利息和保费情况证实,经双方协商,万金担保公司同意张卫平延期还款,同时根据合同规定逾期贷款需加收50%处罚,保费加收0.5%即月1.5%。(7)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新疆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据证实,2014年10月24日,张卫平给高某出具借据,担保人为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7日高某银行卡尾号5314向张卫平银行卡尾号6940转账150万元;2016年3月23日,由于张卫平未按期还款,万金担保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向高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8)调取证据清单、高某银行流水证实,2014年10月27日高某尾号5314的工行卡向张卫平尾号6940的工行卡转账150万元。(9)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张卫平银行流水证实,2014年10月27日,张卫平尾号6940的工行卡向高某尾号为5314的工行卡打入9万元,随后高某尾号为5314的工行卡向张卫平尾号6940的工行卡网转150万元。结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能够印证该9万元应是高某放款前张卫平支付的三个月利息,实际张卫平借款本金应为141万。(10)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8月31日公安机关调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地资源局公章印模。经鉴定,张卫平提供的巴他项(2014)第06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的印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伪造。(11)证人罗某证言(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西尼尔国土所所长)称,张卫平的父亲张某在西尼尔镇有400多亩土地,其中134.1亩地转让给张卫平。张某在西尼尔镇有3个土地证,其中一个土地证323.3亩(其中134.1亩2012年转让给张卫平),一个土地证是33亩(2016年年底转给寿峰,转让手续没有办完),一个土地证50亩。张某给张卫平转让的这134.1亩土地,2016年5月份的时候张卫平转让给肖某了,但张卫平在卖给肖某之前又将这块地抵押给一个典当行了,我们在给肖某办土地证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发现的。后来,肖某替张卫平把典当行的钱给还了,之后张卫平才和肖某办理的过户手续。张卫平是没有在西尼尔国土所办理过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12)证人肖某证言称,我通过朋友认识张卫平并到他在库尔勒开发区西尼尔镇康胜路西侧、阳光路以北的地里去看地,当时这块地种植的香梨树,土地面积134.1亩,看完后约定价格为355万。2015年9月11日,我与张卫平签订了这134.1亩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我陆续支付给张卫平255万元的定金后,张卫平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我办理过户手续,说他没有钱办理过户手续。过完年之后,我到土管局去核实,发现张卫平把这块地抵押给了库尔勒赛恩典当行,之后张卫平给我说他将这块地抵押给了赛思典当行借款70万元,但张卫平一直不管这件事,无奈我将张卫平起诉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过库尔勒人民法院调解,要求张卫平2016年5月24日前将这134.1亩地过户给我,到了时间之后张卫平还是不履行,无奈我替张卫平把赛恩典当行的92万元(连本带息)还了,2016年7月1日张卫平才把这134.1亩地过户给我了。给张卫平的255万元买地的定金是:2015年9月11日,我给了张卫平56万元的现金;2015年9月23日,我给了张卫平转账75万元,现金25万元;2015年10月23日,我给了张卫平10万元的现金;2015年11月4日,我给了张卫平89万元的现金。(13)证人陈某证言(新疆巴州万金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称,2014年10月左右,张卫平找到我公司要用他的土地证抵押贷款150万元,之后他带我和闫某、陈秀刚等人到实地看了这块地,他说这块地是434亩的梨园,长势良好。看完后我们就回到公司对张卫平贷款150万元的事情进行上会审议讨论后同意发放此笔贷款。之后,公司通知张卫平将土地证拿到新疆方夏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3103597.95元。之后我公司就联系了贷款人高某,把具体情况给高某说完之后,高某同意由我们公司担保给张卫平贷款150万元,之后高某就与张卫平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由我公司担保并与高某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我公司又和张卫平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之后,我就和陈秀刚带着以上合同和公司相关资料与张卫平到西尼尔镇土管所办理土地他项权证书,当时材料给西尼尔镇土管所姓罗的负责人,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张卫平告诉我公司土地他项权证书办下来了,陈秀刚和张卫平就从西尼尔镇土管所将土地他项权证书拿回公司之后,我公司和高某、张卫平到巴音公证处做了公证,之后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张卫平放款150万元。2015年4月27日还款到期之后,张卫平申请延长贷款半年至2015年10月27日,当时我公司同意了。2015年10月27日还款到期之后找张卫平,张卫平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2016年3月份,我公司作为担保方就将张卫平借高某的150万元,连本带息给高某还了165万元。后面我们公司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卫平的土地,但是后面我听闫某说张卫平就没有那434亩地,他提供的土地证和办理的他项权证带都是假的。(14)证人闫某(系新疆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15)陈秀刚证言(新疆巴州万金融资担保公司员工)称,张卫平是我公司的客户,他说他在西尼尔镇有434亩的使用土地,主要是种植香梨的,还有在塔河还有2000多亩地种植的棉花,还有自己的一个果业公司,主要就是收售香梨、干果。2014年10月9日左右,我公司的总经理闫某把张卫平的贷款资料拿回公司给风险控制经理(陈某)看,经过初审之后,魏国虎(郭虎)就带着我、闫某、陈某、李杰、李建政到张卫平的香梨园实地调查参观,觉得还可以,回去之后商讨,公司全员一致通过给张卫平办理15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当时是我和陈某、张卫平一起去的西尼尔镇土管所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接待我们的是土管所一个姓罗的女的所长,感觉张卫平和那个女的很熟,当时把办理他项权证书的相关材料给西尼尔镇土管所的那个姓罗的女的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张卫平就通知我们公司说他项权证书办好了,当时是我和张卫平一起去拿的。还款到期之后,我们找张卫平,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2016年3月份,我公司作为担保方就将张卫平借高某的150万元,连本带息给高某还了165万元。后面我们公司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卫平的土地,但是后面我听闫某说张卫平就没有那434亩地,他提供的土地证和办理的他项权证书都是假的。(16)证人高某证言(万金担保公司股东)称,2014年10月20号左右,我公司的陈秀刚找到我,给我说有一个叫张卫平的要贷款150万元,他们对张卫平抵押的几百亩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远远超出贷款金额,当时我要求万金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陈秀刚同意了,之后我就与张卫平签订了借款含同,万金担保公司与张卫平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之后万金担保公司还和张卫平办理了抵押土地的他项权证书,并且我和张卫平还有万金担保公司到巴音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之后2014年10月27日,我就用我的工商银行卡(卡号:4)给张卫平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转账汇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借款期限是半年,这期间张卫平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2%给我付利息。2015年4月23日,借款到期之后陈秀刚找到我给我说张卫平要求续借半年,由于张卫平之前半年每月都在给我支付利息,所以我就答应陈秀刚再给张卫平借款半年,我就又和张卫平签订了半年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这期间张卫平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2%给我付利息,但是从2015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张卫平就再也没有给我支付过利息,也没有给我归还过本金,我多次向万金担保公司催款,万金担保公司的陈秀刚告诉我他们也一直在向张卫平催款,但是张卫平也一直在推脱,直到2016年3月23日,万金担保公司替张卫平给我归还了150万元的本金和15万元的利息(钱是万金担保公司分四笔通过他们公司的账户转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的,卡号4,其中有三笔50万元的本金和一笔15万元的利息)。我是万金担保公司的股东,但是给张卫平的这笔借款是我用我个人的钱给张卫平借的,万金担保公司在中间做的担保。(17)证人韩某证言称,我在人保财险尉犁县支公司工作,我的微信名字叫韩博宇。我十五、六岁的时候就认识张卫平了。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库尔勒开的527酒吧,张卫平找我聊天,说想让我帮他找人借钱他要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当时我朋友张玉珊也在场,因为张妤珊是在担保公司上班,我就介绍张玉珊和张卫平认识了,后面的事情我就没有再管了,是张卫平和张玉珊他们自己的联系。2016年6、7月份,张卫平又找到我说他那有个土地证,让我帮忙找人给他借款20万元或者30万元,还给我说如果钱借上了给我好处费,之后张卫平也把土地证给我了,后面我听我哥说张卫平外帐特别多,我害怕张卫平把钱借了还不上,我也没有帮张卫平找人借钱,过了大概一个月的时间我就把张卫平的土地证还给他了,直到现在我和张卫平也就没再联系过。2016年6、7月份,张卫平还给我发过这个土地证的微信,是西尼尔的土地证(土地证上的名字是张卫平,位置是:西尼尔镇阳光以北,使用面积289400.45平方)。(18)郭虎证言称,2014年9月中旬,我通过张妤珊认识了张卫平,张卫平想抵押贷款200万元。2014年10月份我把张卫平带到老闫(闫某)的办公室,介绍他们认识,因为老闫万金融资公司刚成立,希望我能帮他们公司介绍业务。我和张妤珊商量,张卫平的贷款如果下来了就给我8000元、张妤珊12000元,加起来共2万元。2014年10月底张卫平的贷款下来了,我就追着张卫平要这笔我的介绍费,他说他这笔钱要经过他们财务下午给我提出来,我之后连着三天去过他的住处金鹭小区,一直没有找到他,最早张卫平说是要贷款200万元,实际贷多少我不知道,张卫平带我和闫总看地,张卫平说是他的地,张妤珊还给我看过这块地的平面图,平面图上显示的是张卫平,面积是423亩,平面图上签字的土管局的人叫罗平,绘图的是个女的叫什么古丽。(19)证人张某(系张卫国的父亲)称,1989年至2002年期间,我在西尼尔镇陆续开了400多亩地,有3个土地证,一个土地证上的亩数是300多亩(其中130多亩地2012年的时候转让给张卫平),一个土地证是33亩(2016年年底转给寿峰),最后一个土地证上的亩数是50亩。2012年左右,我将我名下400多亩土地中的130多亩转给我的二儿子张卫平了。因为是直接转给自己的儿子,只是在西尼尔镇土管所进行了过户,直接将130亩地直接给我儿子张卫平了,我儿子张卫平在土管所办理了土地证。我儿子张卫平的地就在我的地旁边,我和张卫平的地是以林带为界。2012年至2015期间,我儿子张卫平一直在这130多亩地上种植棉花和香梨,2015年9月左右张卫平将130多亩土卖给肖某(音)了,但是一直没有将土地过户给肖某,具体是多少钱卖的130多亩土地我不知道,张卫平也没有和我说过。2016年3月左右,肖某来找我,问我为什么张卫平还没有将130亩土地过户给他,这时我才知道张卫平没有将130多亩土地过户给肖某,我问张卫平,当时张卫平说,他将130多亩土地的土地证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贷款70万元,土地证在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办法过户,贷款加利息一共90多万元没有还。后面肖某将小额贷款公司的90多万元贷款还了,将土地证拿了出来,2016年4月左右张卫平将130多亩土地过户给了肖某。张卫平的经济收入,我只知道种植棉花、香梨,种棉花和香梨一年均收入能在十几万左右,2011年开始就在炒期货,我不知道他炒期货的收入怎么样。张卫平在西尼尔镇农商银行贷款80万元,我已经给还了;张卫平用我的土地证在和静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00万元,张卫平自己还了30万元,剩下的都是我还的,我一共还了80万元;其他的债务我就不知道了。(20)被告人张卫平2016年12月8日供述称,我欠库尔勒市玖富公司25万元,我把位于库尔勒市金鹭水景小区23-1-501室抵押给了他们公司;我在信和汇金公司贷款8万元;工行信用卡透支2.2万元;建行信用卡透支3万元;欠赵卫红5000元;欠荆建新3.3万元;欠罗玉钢5000元;欠朱明预5000元;欠许立治2.5万元;欠谢炜4万元;欠邬传耀2.2万元;欠吕高年6000元;欠我前妻30万元。我现在没有任何资产,也没有存款。2014年8月份左右,朋友唐华给我一个做假证的名片,我就按名片上的电话和办假证的联系,我把我父亲的国土证给对方发过去,让他们按照这个做,做一个假的国土证,土地的位置做到我父亲土地附近一个叫吾麦尔的土地,名字是我的,具体亩数也是我告诉对方的。过了个星期,假证就给我寄过来了,花了500元,我就是想用假的国土证抵押借款,骗点钱,上面的信息都是我编造的,让办假证的人按照我编造的做的。2014年10月左右,当时我做期货赔了,想翻本也没有钱,我就通过朋友韩博宇(韩某)帮我联系了一个叫魏国虎(郭虎)的人,还带他看了西尼尔镇吾麦尔的土地,之后他说帮我问问能不能贷款,他是帮忙跑借款的人,从中挣手续费。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魏国虎说他找了一家贷款公司,叫万金融资担保公司。第二天,我和魏国虎到万金融资担保公司,老闫、陈某、小陈接待的我。我告诉他们要借款100万元,用尉犁县的红旗小区附近的土地作为抵押,老闫告诉我可以借,但是要评估土地的价值,才能确定给我借款的金额。我当时把假的国土证复印件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万金融资担保公司。过了几天我就带着魏国虎、老闫、陈某、小陈到西尼尔的红旗小区看地,我给他们指了吾麦尔的地说是土地证上的地,他们看完之后就回库尔勒了。过了几天老闫告诉我,我借的是高某的钱,他们公司做担保,土地评估价格做好之后借给我借款。我告诉老闫,我想借100万元,做棉花生意使用。我借钱是为了炒期货,我骗老闫说我借钱是为了做棉花生意。之后老闫给我说这块士地可以抵押借款,我就把我做的假的国土证给他们看了一下,然后老闫找了方夏土地评估公司对这块土地进行了评估,最后土地评估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评估完后我与高某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高某与万金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我和万金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我和高某、万金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抵押合同,以上合同均在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我以我名下西尼尔镇阳光以北的土地434.1亩作为抵押,向高某借款150万元,由万金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借款期限半年(2014年10月24日-2015年4月23日),月息2%,担保费每月1%。签完合同之后,万金担保公司说要办土地他项权证,我就安排了一个姓罗的人冒充土管所的人,他以前给我捡过棉花,我告诉他只要把档案袋给我就行了,她就在西尼尔镇政府那等我,我告诉老闫说土地他项权证办好了,之后我就和老闫、陈某、小陈到了库尔勒市西尼尔镇政府,我告诉老闫说罗平是土管所的人,罗平见到我之后说:”你要的东西给你。”就把档案袋给我了,之后就走了。我就把档案袋里的土地他项权证给了老闫。所有手续办完,高某给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打款150万元。借出来钱之后,我分两次取出来现金4万元,然后以现金支付给了魏国虎4.5万元好处费,没有给张妤珊好处费,剩下的147万元全部投入打到期货市场了,之后我就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月息是3%,到期之后,我没有钱归还,我就问老闫能不能续借半年,老闫说可以,当时也没有办理什么手续。到期之后,我没有钱,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还钱,利息也没有付了。我向高某借款提供了虚假的土地作为抵押,我骗高某和万金融资担保公司说土地是我的,其实地是吾麦尔的,我要是说了他们肯定不会借给我钱。其于2017年2月14日供述称,我在高某处借款150万元使用的是尾数6940的工行卡,2014年10月27日收到(高某卡尾号5314)网银转账150万元。我的工行卡尾号6940于2014年10月27日给银行卡号号为7844的银行卡(金石期货公司)入金47万元;2014年10月28日入金1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出金201万是我投资金石期货挣钱了。尾号6940工行卡于2014年10月28日跨行汇款给尾号2070的银行卡200万元,是我把投资期货挣的钱转到我的农信社的卡上了。之后又用我农信社的卡把180万元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用于炒期货,但是陆陆续续这些钱全部赔光了。2012年,我父亲把他的土地中的134.1亩地转让给我了,也办了土地证。由于我炒期货赔了,2013年的时候,我在库尔勒市赛恩典当行借款70万元,把这块地抵押给典当行了,当时这块地还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15年7月、8月份,我又把这块地以355万元的价格给肖某,当时肖某给了我255万元的定金,由于我没有钱办理过户,我父亲以他的名义向肖某借款30万元,后期肖某发现这块地还在赛恩典当行抵押,我就告诉他把典当行的钱还了就过户给他,最后肖某把典当地的钱还了92万元,我把地就过户给肖某了,我现在名下没有任何地。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产权作抵押骗取万金担保公司与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从而实际骗取他人借款141万元后拒不归还,最终由万金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卫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二、未追回赃款141万元依法追回后发还被害单位新疆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涉案物品:伪造的巴他项(2014)06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义务人为张卫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刘 德人民陪审员  王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