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袁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袁根,袁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三层234室。组织机构代码:32163333-5。被执行人:袁根,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网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根、袁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57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根、袁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根、袁网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