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红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红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1855号。法定代表人:齐际军,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红炜,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红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葛红炜已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头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