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晓堤与陈栋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堤,陈栋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30号原告:王晓堤。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栋才。原告王晓堤与被告陈栋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晓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晓堤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栋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晓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