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鲁瑀皓与被告鲁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瑀皓,鲁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7**民初654号原告:鲁瑀皓,男,201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锦州凌海市。法定代理人:吴春艳,女,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凌海市白台子乡。被告:鲁明,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原告鲁瑀皓与被告鲁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鲁瑀皓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瑀皓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瑀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瑀皓负担。审判员 董凤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才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