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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美霞、程逸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美霞,程逸剑,陶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章美霞,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程逸剑,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陶春青,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章美霞与被执行人程逸剑、陶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44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相关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330号203室的房产,该房产面积75.91平方米,已设定足额抵押,且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48445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