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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5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艳敏与陈立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敏,陈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艳敏,居民。被执行人:陈立珍,居民。关于朱艳敏申请执行陈立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立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00.00元,现因已从陈立珍账户划拨存款38200元,现在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立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照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