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米德、米生英诉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765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米德、米生英诉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马 原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