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段云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云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云范,打工人员。2016年9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云范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孙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云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段云范先后至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成市等地,实施盗窃作案8次,盗得挖掘机电脑主板8快、显示屏5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7248元。被告人段云范归案后,上述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云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图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笔录、清单;发还照片;受案登记表;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云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云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云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全部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云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二、作案工具--鲁K×××××面包车一辆、戴尔牌银灰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黑色手机一部、挖掘机钥匙三把、剪刀一把、衣服、鞋、手套等,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健人民陪审员 徐 玉人民陪审员 于占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