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夏吉林、吉林市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夏吉林,吉林市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被执行人:夏吉林、吉林市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夏吉林、吉林市夏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