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奕,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婷,女,1991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晓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