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文高与温州市瓯海金知恒鞋业有限公司、吴惟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高,温州市瓯海金知恒鞋业有限公司,吴惟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232号原告:吴文高,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温州市瓯海金知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燎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0736980-6。法定代表人:董美玲,总经理。被告:吴惟贡,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吴文高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金知恒鞋业有限公司、吴惟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吴文高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文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高撤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吴文高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億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