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XX刚与许世德、黄祖琼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刚,许世德,黄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67号申请人:XX刚,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世德,男,汉族,1960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黄祖琼,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关于申请人XX刚与被申请人许世德、黄祖琼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渝0153民初3192号民事裁定书,对对被告许世德、黄祖琼的财产在价值66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现申请人XX刚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许世德、黄祖琼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刚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