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万如意与陈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如意,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万如意被执行人陈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峰与邓爱华夫妻共同所有的邓爱华名下的银行存款6725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