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志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强,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强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恒、代理检察员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朱某2向被告人黄绍和(已判决)表示想教训另一个同事,黄绍和遂介绍被告人罗永生(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朱某2教训对方,黄志强等人表示可以帮助朱某2教训对方,但需要朱某2支付出场费。朱某2怕事情闹大,不想再教训其同事,后王洋等人不断以要朱某2支付出场费为由寻找朱某2。2016年5月23日15时许,王洋(已判决)、彭波(已判决)、罗永生、“小杰”(身份不详,在逃)、黄志强、“黑娃儿”(身份不详,在逃)通过黄绍和找到朱某2,约定的本市郫县红光镇隆府南巷吴铭火锅楼上的一家茶楼。后黄志强等人以要求朱某2支付出场费为由,将匕首、折叠刀拿在手上作为震慑,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朱某2的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期间,黄绍和充当中间人,迫使朱某2向其亲属要钱,朱某2被迫在郫县红光镇“华生通讯”手机店用本人的身份证按揭一部苹果牌6s手机,后被王洋等人抢走。经鉴定,朱某2被抢的两部手机价值9109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强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黄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罗永生、王洋、彭波、黄绍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1、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购买凭证,鉴定意见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领条,个人贷款申请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强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黄志强在犯罪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具体实施了语言威胁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与充当中间人的黄绍和有明显区别,故依法认定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量刑时将根据被告人与其同案犯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在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到:1.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黄志强向被害人朱华退赔损失人民币3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黎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吉候衣星速录书记员廖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