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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大布苏镇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与刘玉拥、宁明、董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大布苏镇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刘玉拥,宁明,董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大布苏镇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委托代理人:吴金柱,男。被执行人:刘玉拥,男。被执行人:宁明,男。被执行人:董云超,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大布苏镇工业园区广缘农用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刘玉拥、宁明、董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字227号民事判决:被告刘玉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化肥款人民币945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被告宁明、董云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拥自动交纳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字22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