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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一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一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一峰,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严一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昌,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一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一峰及其辩护人许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严一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石塘村路口时,与沿石塘村村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顾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一峰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一峰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严一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一峰系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严一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严一峰属于过失犯罪,且系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一峰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严一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严一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石塘村路口时,与沿石塘村村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顾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一峰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一峰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一峰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一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人口信息及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严一峰的妻子,2016年12月14日12时左右,其乘坐严一峰驾驶的越野轿车从横扇出来去菀坪。当时沿松桃线从横扇往菀坪方向行驶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上的,其坐在车子的后座。行驶至松桃线横扇事发地点处,其听到嘭的一声,车子撞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其老公报警了。2、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证实被害人顾某符合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严一峰、顾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均为0mg/100ml。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9km/h—113km/h。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证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1月6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一峰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2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了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1月6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要求十日内重新制作事故认定书。2017年2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严一峰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严一峰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46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一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一峰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一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一峰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严一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严一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一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赫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