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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与耿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耿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837号原告XX,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耿二东,男,199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XX与耿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二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耿二东的起诉。起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