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与耿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耿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837号原告XX,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耿二东,男,199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XX与耿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二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耿二东的起诉。起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