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祥与李耀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李耀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998号原告陈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李耀争,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与被告李耀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祥负担。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