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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祥与李耀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李耀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998号原告陈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李耀争,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与被告李耀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祥负担。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