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凤娟与卢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娟,卢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082号原告:马凤娟,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金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娟与被告卢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声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凤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屠红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智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