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公辉、赵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公辉,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姜公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赵朋,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公辉与被执行人赵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