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0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公辉、赵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公辉,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姜公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赵朋,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公辉与被执行人赵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