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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幸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幸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60号罪犯罗幸,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中技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攀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被告人罗幸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攀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任何文、李吉前出庭报请对罪犯罗幸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兰、阿苏热布子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罪犯罗幸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罪犯罗幸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罗幸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幸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4个。2017年3月1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假释建议书、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监狱报请假释审核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考核奖罚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幸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报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