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52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克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克克,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克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克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胡克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山东省茌平县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中心街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马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被告人胡克克受伤。经检测,被告人胡克克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8.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胡克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克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胡克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克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胡克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被告人胡克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克克犯��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