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青,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青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青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小区31幢13号圆通快递店门口,拉开卷帘门,爬至店内,窃取被害人顾某放于柜台上的OPPOx5手机1部。后被告人黄青打开该手机,使用账号为13×××80的支付宝账户消费604元,又使用该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消费1700元。经估价,该被盗OPPO牌A57型手机价值1459元。2017年4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青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东路24号的兰州拉面店处,爬窗进入该店内,将店内的一个监控摄像头损坏,尔后窃取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300余元及另一个监控摄像头。2017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青又来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小区31幢13号的圆通快递店门口,窃取被害人顾某停放于此的蓝色万顺牌电瓶三轮车1辆。经估价,该万顺牌电瓶三轮车价值3209元。该被盗三轮车已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5月6日,被告人黄青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495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青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马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书、支付宝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二、被告人黄青退出的人民币4063元,发还给被害人顾建波3763元、被害人马洒力哈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