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08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闻子良、俞惠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子良,俞惠民,朱升华,朱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8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闻子良,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惠民,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朱升华,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朱士荣,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6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皓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士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士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皓丰鉴评2017第09-S34号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