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凯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凯瑞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332号之一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法定代表人:田式水,董事长。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孙洪良,总经理。被告:潍坊凯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镇政府驻地(昌大路东)镇政府西邻。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凯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李培贞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