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789号富基滨江公园4栋601室。法定代表人:向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7年7月17日,因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7)湘0204执41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