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加良与胡友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良,胡友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506号原告:王加良,男,汉族。被告:胡友才,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良与被告胡友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友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连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