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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文成与被告冯保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成,冯保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55号原告:董文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冯保卫,男,成年,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成与被告冯保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成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文成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