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王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王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椒江区洪家街道后街村鸿洲大道356号。法定代表人王统建。被执行人王性,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王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性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被执行人王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途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被执行人王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5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