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倩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良,张倩倩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74号自诉人王文良,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张倩倩,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1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张倩倩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张倩倩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王文良以被告人张倩倩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6月2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225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倩倩给自诉人彩礼款15000元、金戒指一枚。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张倩倩拒绝履行义务,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张倩倩分文未给。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倩倩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文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