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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喜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4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喜忠,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喜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喜忠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赵喜忠采取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携带毒品从云南省打洛县乘长途汽车至景洪市,后在景洪市乘坐CZ6176航班飞往武汉市,在位于本区的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赵喜忠从体内排出塑料包装疑似毒品红色片剂(俗称“麻果”)95包。经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量,共重286.19克。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疑似毒品物提取样品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喜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毒品、手机照片;户籍信息材料、登机牌、客运发票、购买机票航班信息短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赵喜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喜忠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赵喜忠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喜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3月14日止。)二、对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