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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缙云县壶镇镇诚信机械配件加工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壶镇镇诚信机械配件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36号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诚信机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9906-7。经营者:杜长江,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诚信机械配件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52/2571978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6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16日、出票人台州市蒙花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椒江豪丰机械配件厂、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诚信机械配件加工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