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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与徐厚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徐厚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434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厚彬,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厚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戴 珍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