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46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6)湘11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1476元及案件受理费152元,共计1628,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了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自愿放弃了400元标的款,剩下部份由被执行李某在当天自动履行了所有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