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晴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85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晴静,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