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彦与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毕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女,1959年1月17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毕淑芳,女,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与被执行人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3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本息共计人民币6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669号与(2017)黑0103执恢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