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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良,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