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许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66716096937,住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鹤河小区第一幢第二单元一层。法定代表人:胡丕转,经理。被执行人:许健,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许健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保险金追偿款38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及申请执行费477.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